1.事實發生日:105/04/14
2.公司名稱: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3.與公司關係(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):本公司
4.相互持股比例:不適用
5.傳播媒體名稱:不適用
6.報導內容:不適用
7.發生緣由:
(1)本公司與晨發科技(股)公司合併案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經本公司股東臨時會
決議通過,合併後以晨發科技(股)公司為存續公司,本公司為消滅公司,另本合
併案已接獲中國商務部反壟審查函[2016]第23號函表示對本合併案不予禁止。
(2)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合併案之合併基準日訂為民國105年6月1日。本公司
將於合併基準日股票終止上市並消滅。
(3)合併作業相關日期如下:
(3.1)股票最後交易日:105年5月25日
(3.2)股票停止市場買賣日期:105年5月26日
(3.3)股票最後過戶日期:105年5月27日
(3.4)股票停止過戶期間:105年5月28日至105年6月1日
(3.5)現金對價支付日期:105年6月8日
(4)股票已送存集保者,將依集保公司提供之銀行帳號,逕行辦理匯款事宜。如
有退匯者,將依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通訊地址郵寄支票。
(5)持有現股或暫存登錄專戶者,請於民國105年5月27日(星期五)下午16時30分
前,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「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(10366台北
市承德路3段210號B1)完成換發手續後,一律以「禁止背書轉讓」支票支付合併
對價款,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05年5月27日(最後過戶日)郵戳日期為憑。
8.因應措施:不適用
9.其他應敘明事項:
根據財政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令相關規定:「公司進行合
併,合併消滅公司股東所取得之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(包括股
本及資本公積溢價、合併溢價),該超過部分並全數以現金實現,其股東所獲分
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,應視為股利所得(投資收益),依規定課徵所得稅」。
1.關於股利所得課稅方式,依所得稅法規定:
(a)股東若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,須列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算綜合所得稅
額,最高稅率45%;
(b)股東若屬境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,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,不計入所得
額課稅,但應依財政部91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083號令之規定,於申
報營業稅時,將股利收入列入免稅銷售額,以計算進項稅額不可扣抵比例。
(c)股東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股東,獲配之股利則應扣繳20%(或適用
租稅協定之其他扣繳稅率)所得稅。
(d)股東若屬外國營利事業股東者,獲配之股利則應扣繳20%(或適用租稅協定之
其他扣繳稅率)所得稅。
2.另謹提醒依據財政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及財政部97年12月
8日台財稅第09700312710號函令之規定,消滅公司之個人股東,如主張其經收回
註銷股票之取得成本高於依財政部規定計算之出資額,則個人股東應依個別辨認
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,按獲配現金超過股票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計算其股
利所得,惟未超過股票取得成本者,其股利所得以0計算;另消滅公司國外營利
事業股東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,如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票
之取得成本高於依財政部規定計算之出資額,可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
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,向稽徵機關提示該股份取得成本之相關
證明文件,依先進先出法申請核實認定,以所獲配現金或股份價值(時價或實際
成交價格)超過該股份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股利所得,辦理申請退還溢繳之扣
繳稅款。
3.計算公式範例:
(1)取得成本>51元,則股利所得為0元
(2)取得成本<51元,假設取得成本為40元,則股利所得=(51元-40元)*張數
如股東尚有疑問之處,可來電至公司詢問。
以上有關稅賦之說明僅為參考,並非提供稅務上之建議或意見,股東應就其個別
投資狀況,自行請教專業稅務顧問有關因本合併案所產生之相關稅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