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零股塔

bigiua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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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新北市蘆洲區信義路27巷4號6樓 0930676026 吳育修,麻煩請電投 跟郵局帳號謝謝

    1. bigiuan

      bigiuan

      您好,今日已寄出,謝謝!!

  2. 農林2份收嗎?

    1. 顯示以前的意見  %s 更多
    2. bigiuan

      bigiuan

      OK,請給我地址、收件人,及其他相關訊息,謝謝!!

    3. justinus

      justinus

      匯款了~107/05/31 10:43:09 後五碼44381 金額60

    4. bigiuan

      bigiuan

      收到了,感謝您

  3. bigiuan

    test-1

    5906 F-台南 105/02/19 6283 淳安電子 105/03/17 2314 台揚科技 105/03/18 2363 矽統科技 105/03/18 2496 卓越成功 105/03/18 1316 上曜 105/03/23 3051 力特光電 105/03/24 2364 倫飛電腦 105/03/28 2028 威致鋼鐵 105/03/29 2358 廷鑫 105/03/30 9928 中視 105/04/19 5259 清惠 105/04/27
  4. bigiuan

    test-1

    代號 簡稱 日期 1729 長華電材 105/02/24 1809 全新 105/03/11 2107 蔚華科技 105/03/11 2327 必翔實業 105/03/15 2387 厚生 105/03/18 2455 大毅 105/03/21 2478 鴻名企業 105/03/22 2492 中釉 105/03/24 2501 精元電腦 105/03/28 2612 中航 105/04/08 3021 國巨 105/04/19 3055 宇瞻科技 105/04/21 8070 國建 105/04/25 8271 華新科 105/04/27 9911 台灣櫻花 105/04/27
  5. 1.事實發生日:105/04/14 2.公司名稱: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.與公司關係(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):本公司 4.相互持股比例:不適用 5.傳播媒體名稱:不適用 6.報導內容:不適用 7.發生緣由: (1)本公司與晨發科技(股)公司合併案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經本公司股東臨時會 決議通過,合併後以晨發科技(股)公司為存續公司,本公司為消滅公司,另本合 併案已接獲中國商務部反壟審查函[2016]第23號函表示對本合併案不予禁止。 (2)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合併案之合併基準日訂為民國105年6月1日。本公司 將於合併基準日股票終止上市並消滅。 (3)合併作業相關日期如下: (3.1)股票最後交易日:105年5月25日 (3.2)股票停止市場買賣日期:105年5月26日 (3.3)股票最後過戶日期:105年5月27日 (3.4)股票停止過戶期間:105年5月28日至105年6月1日 (3.5)現金對價支付日期:105年6月8日 (4)股票已送存集保者,將依集保公司提供之銀行帳號,逕行辦理匯款事宜。如 有退匯者,將依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通訊地址郵寄支票。 (5)持有現股或暫存登錄專戶者,請於民國105年5月27日(星期五)下午16時30分 前,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「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(10366台北 市承德路3段210號B1)完成換發手續後,一律以「禁止背書轉讓」支票支付合併 對價款,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05年5月27日(最後過戶日)郵戳日期為憑。 8.因應措施:不適用 9.其他應敘明事項: 根據財政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令相關規定:「公司進行合 併,合併消滅公司股東所取得之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(包括股 本及資本公積溢價、合併溢價),該超過部分並全數以現金實現,其股東所獲分 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,應視為股利所得(投資收益),依規定課徵所得稅」。 1.關於股利所得課稅方式,依所得稅法規定: (a)股東若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,須列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算綜合所得稅 額,最高稅率45%; (b)股東若屬境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,依據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,不計入所得 額課稅,但應依財政部91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083號令之規定,於申 報營業稅時,將股利收入列入免稅銷售額,以計算進項稅額不可扣抵比例。 (c)股東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個人股東,獲配之股利則應扣繳20%(或適用 租稅協定之其他扣繳稅率)所得稅。 (d)股東若屬外國營利事業股東者,獲配之股利則應扣繳20%(或適用租稅協定之 其他扣繳稅率)所得稅。 2.另謹提醒依據財政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及財政部97年12月 8日台財稅第09700312710號函令之規定,消滅公司之個人股東,如主張其經收回 註銷股票之取得成本高於依財政部規定計算之出資額,則個人股東應依個別辨認 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,按獲配現金超過股票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計算其股 利所得,惟未超過股票取得成本者,其股利所得以0計算;另消滅公司國外營利 事業股東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,如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票 之取得成本高於依財政部規定計算之出資額,可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,向稽徵機關提示該股份取得成本之相關 證明文件,依先進先出法申請核實認定,以所獲配現金或股份價值(時價或實際 成交價格)超過該股份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股利所得,辦理申請退還溢繳之扣 繳稅款。 3.計算公式範例: (1)取得成本>51元,則股利所得為0元 (2)取得成本<51元,假設取得成本為40元,則股利所得=(51元-40元)*張數 如股東尚有疑問之處,可來電至公司詢問。 以上有關稅賦之說明僅為參考,並非提供稅務上之建議或意見,股東應就其個別 投資狀況,自行請教專業稅務顧問有關因本合併案所產生之相關稅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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